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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关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28日 甘肃农业信息网 陇南市农牧局

按:近日,陇南市委市政府针对如何解决全市贫困村合作社领办人才缺乏的问题,制定出台了《陇南市关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和《陇南市关于鼓励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参与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贫困村合作社带贫作用,发展壮大扶贫产业。陇南市的做法值得学习借鉴,现将这两个《实施意见》予以刊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贯彻落实全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发挥带动作用培训班精神,加强合作社领办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加大对贫困村新建合作社领办人才的培训力度,为助推打赢我省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基础。

陇南市关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鼓励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贫困村合作社),增强贫困村合作社带贫作用,发展壮大扶贫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陇南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范围

领办创办人员包括陇南市辖区内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不含教师、医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人员及通过就业项目招考纳入财政供养的人员,退休干部职工。鼓励陇南籍外地工作人员在陇南市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主要程序

2.事业单位人员自愿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批准。

3.获准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和同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4.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时间(一般为3年)、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规模、办理相关手续时限、带动发展贫困户户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领域规模

5.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物流业、电子商务业、旅游业等行业。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可合作领办创办,也可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入股发展。

6.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在投入、产值或效益等方面必须具备一定规模,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共同发展。
四、扶持政策7.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在职人员,在协议期内编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次的,工资正常晋升,参与职称评审。

8.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在职人员,在协议期内申报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在职称评审时,不占用所在单位岗位数额。

9.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在职人员,领办创办期间视为基层工作年限,市、县(区)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确认。
10.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人员,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范围,享受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待遇。

11.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可向当地财政支借三年内工资性收入总额的资金,在每月工资性收入中扣还,帮助领办创办人员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12.各类财政、扶贫、农业、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及资金,优先向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的贫困村合作社倾斜。

13.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获得国家或省、市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和名优品牌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组织申报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14.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可申请10万元贷款作为支持资金,贷款期限3年,由政府全额贴息。

15.由人社部门牵头,整合农牧、扶贫、林业、科技等部门的培训资金和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对领办创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领办创办人员创业意识、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16.支持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农业经济实体的技术咨询,并实行有偿服务。

17.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返回原单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五、考核管理

18.成立由市、县(区)分管人社、农业和扶贫工作的政府领导任组长,组织、人社、财政、编办、农牧、林业、科技、水务、扶贫、国土、工商、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县(区)人社局、农牧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办创办人员统筹协调、考核管理等工作。对领办创办人员实行一年一考核,由市、县(区)人社、农牧部门会同本人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责其返回原单位工作,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考核结果为“较好”以上等次的,继续开展领办创办工作。领办创办人员在协议期内从事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无关工作的,由原单位停发工资,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9.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在职人员,协议期满后可回原单位上班,优先安排岗位;如继续领办贫困村合作社,经批准后按相关政策办理。

20.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原工作单位没有关系。

21.市、县(区)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陇南市关于鼓励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我市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鼓励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村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贫困村合作社),增强贫困村合作社带贫作用,发展壮大扶贫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陇南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范围

申请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顺利毕业,持有毕业证、就业报到证等证明要件;

(2)陇南户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较强的创业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领域规模

2.在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中,由各县(区)农牧部门根据贫困村实际条件,每个县(区)至少确定30个贫困村(已脱贫县可在原建档立卡贫困村中确定),鼓励和支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村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3.在贫困村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物流业、电子商务业、旅游业及其它行业。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可合作领办创办,也可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入股发展。

4.领办创办的贫困村合作社在投入、产值或效益等方面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能带动一定数量的贫困户共同发展。

三、选拔认定

5.各县(区)农牧部门将确定的贫困村合作社,在各种媒介予以公布。

6.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农牧部门通过面试方式,为每个贫困村合作社选拔确定1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作为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的人选。

7.通过人社、农牧部门选拔,在贫困村合作社担任贫困村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技术入股的技术带头人、合作社大股东的可认定为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从事合作社日常管理、生产运营、推广销售等工作的,可认定为参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

8.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人员由各县(区)人社、农牧部门负责分配到确定的贫困村合作社开展领办创办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享受扶持政策。

四、扶持政策

9.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可申请10万元贷款作为支持资金,贷款期限3年,由政府全额贴息。

10.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11.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吸纳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由各县(区)财政给予领办创办人每人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补贴。被认定为参与领办创办的人员不予补贴。

12.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吸纳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经考核3年连续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我市自行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报考年龄适当放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期间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录用但愿意继续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取消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按照《陇南市关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执行。考取公务员或市外单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3.各类财政、扶贫、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向未就业大中专生毕业生领办创办的贫困村合作社倾斜。

五、考核管理

14.由县(区)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村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考核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财政、扶贫、人社等部门,作为拨付补贴补助、优先招考录用的依据。对弄虚作假、提供失实业绩的领办创办人员,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补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限制其参加各类就业考试。

15.各类补贴补助申请程序和认定标准由各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项扶持政策可重复享受。

16.领办创办或参与领办创办贫困村合作社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编辑:庄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