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回收残膜有责任 法律法规要牢记
----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长远利益,促进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减少因地膜残留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问题,202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其中:
第十五条规定: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甘肃省2021年3月31日出台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条例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违规现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
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第十一条: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农膜。农膜使用者应当在农膜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废旧农膜,及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规定,农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农民朋友们,春耕秋收是覆膜揭膜的集中时期,让我们一同擦亮眼睛,抵制劣质地膜,选用合格新地膜,及时揭取旧膜,树立回收意识,可能您的举手之劳,就可以为我们的环境减少一份污染,为我们的社会增加一份财富!可能您的示范带动,就能让更多人加入到合理选用地膜、回收地膜的队伍中来,积跬步以至千里,积小流而成江河,愿我们携起手来,通过不断努力,让家乡的天更蓝、水更清、土地更肥沃干净!
敦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宣
二零二五年
编辑:郑海燕